
張女士的交費憑證。

張女士的交費憑證。

張女士在鄭東龍湖一號售樓部。
誠,信也,意謂對待人們要誠實講信用,不搞鬼鬼祟祟的把戲和陰謀詭計。鄭州張女士為了購買鄭東龍湖一號小區的房子,先交了10萬元誠意金,又交了1萬元儲藏室定金,等待開發商辦下預售證后與自己簽訂正式購房合同。然而,開發商卻在張女士沒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況下,將房子賣給了別人,涉嫌一房兩賣。
投訴:交了11萬定金,房子卻賣給了別人
8月23日上午9時30分許,在中州大道與楊金路交叉口東北角一公里左右的鄭東龍湖一號小區門口,鄭州市民張女士稱,2016年初,因為有一單位在此處團購鄭東龍湖一號小區的房,當時該小區五證不齊全,沒有預售證,當時想團購先交的錢也不是定金,而是誠意金。
“2016年1月4號,我以親戚黃先生的名字,買了一套房,當時交的誠意金是10萬元,再加1萬元儲藏室定金,買到了這個小區的9號樓302東戶。之后,他們讓等通知,我一直在等。等到2018年初,聽說小區五證全了,我就到小區來看我的房子,何時網簽。問我的房子時,發現我的房子已經換成別人的名字了。我問龍湖一號的售樓員,他們都繞著問題,不解釋,我通過房管局了解到,我交了11萬定金的房子,早在2018年1月,就被開發商賣出去,買房者在鄭州市房管局網簽過了。也就是說,龍湖一號小區,一房兩賣。”張女士說。
現場:11萬元連個電話費都不值?
10時許,在鄭東龍湖一號售房大廳內,張女士出示了她的交費收據。收據上寫著黃先生的名字,日期為2016年1月4日,一張收據上寫著“誠意金”10萬元,另一張收據為1萬元。蓋著“河南美商置業有限公司”的財務專用章。張女士說,當時這個售樓部還沒有建,開發商在鄭東新區CBD設了售樓點,當時團購的幾十家都在這里來交款,“我交了錢,他們讓等,到時有人打電話通知讓交余下的房款。我就在家里等。到2017年底,我也沒有接到龍湖一號小區的電話。今年4月份,我就到這里來看房,問售樓部要不要交余下的房款時,發現我交11萬定購的房,已經被別人買去了,我到房管局看時,果然網簽過了。我交了11萬元,連個電話費都不值?不管怎么說,應該提前給我電話聯系一下啊。”張女士稱,龍湖一號涉嫌一房兩買。
“我買房時,房價一平方6千多,去年底,一平方2萬多了。我懷疑他們看著房子貴子,就把我的房子給高價賣了。”
開發商:就是不說房賣給了誰
10時15分,在鄭東龍湖一號小區售樓部,張女士見到了該小區處理張女士“一房兩賣”的許(音)經理。許經理對房子賣給誰一事,不多說,只說“當時我們發現,有人交了這個十萬元的條,為何不來交余款?因為我們小區2017年9月就取得了預售證,其他交定金的業主們,都來網簽過了。”問及開發商售樓部為何不給張女士打電話時,這位許經理稱:估計當時售樓員換的太快,每位售樓員通知時都要通知幾百位業主,他們應該用過群發通知過業主吧。張女士問誰通知的,有沒有通知記錄時,許女士顧左右而言他。
法規:誠意金的收取也屬違法行為
經了解,從2016年下半年開始,鄭州市政府協同相關部門,加大治理鄭州市房地產違規行為。就在三天前,河南省住建部聯合公安廳等9部門聯合印發《河南省打擊侵害群眾利益違法違規行為治理房地主市場亂象專項行動實施方案》,治理房地產開發企業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其中第三項的“整治重點”中,列舉出房地產開發企業違法違規行為:1、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以認購、認籌、預訂、排號、售卡等方式向購房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定金、預訂金、誠意金等費用。2、一房多賣,損害購房人合法權益。
該實施方案要求,“對這次專項行動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從嚴懲處。”
疑問:錯過購房時機造成的損失誰來賠?
張女士說,做為工薪階層,2016年這個地方的房價6000多并不低,她與家人計算好后,因為這里在郊區,相對便宜,所才決定在這里買房的。
“五口人買一個182平方的房,計劃著一家幾口,集50多萬首付后,貸60多萬元。如果這個房子我們買不到,現在的價格已經2.5萬元左右一平方米了,我們根本買不起了。你把我們當時承諾給我們的房,說賣就賣了,而我們一家失去了可以說唯一購房的機會,我們怎么辦? 我們不是一直無法買到新房了?誰賠我們的損失?”
張女士了解到,附近還有幾個樓盤,也還在交誠意金,如果這些開發商,都象鄭東龍湖一號的開發商對她一樣,看到房價漲了,就把房再次賣給其他人,讓最初的受害者錯過購房時機,造成的巨大損失誰來賠償?
律師說法:開發商違約,可起訴要求開發商履行合同
河南春屹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少春律師分析認為,業主繳納誠意金和定金、并且簽署書面協議后,雙方即成立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如果開發商一房多賣,屬于典型違約行為,業主可直接起訴解決,要求開發商繼續履行合同;如果查證開發商存在故意欺詐行為的,業主有權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3+1進行索賠。
此外,對于開發商在出售房屋時無證不全問題,張少春律師認為,雙方簽署的書面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合同系開發商出具的格式合同,不管開發商五證是否齊全,業主均有權依法、按約定維權;因各地政府嚴厲打擊五證不全而預售商品房現象,所以當地房管部門同時有權依法對該開發商進行行政處罰。(記者 邱延波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