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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與全國婦聯聯合發布《關于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對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雙方,應當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問題孩子多出自問題家庭!隨著我國社會轉型加快,傳統家庭結構和功能發生深刻變化,因家庭教育缺失引發的問題日益凸顯,一些家長暴露出“教而無方、教而不當”或是“養而不教、監而不管”等問題,嚴重影響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家庭教育不力或者疏于管教,是未成年人出現嚴重不良行為或者犯罪的重要原因。
對此,《意見》首先明確了法院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情形和范圍。《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對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雙方,應當提供家庭教育指導。對于涉及撫養、收養、監護權、探望權糾紛等案件,以及涉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就監護和家庭教育情況主動開展調查、評估,必要時,依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導。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的,以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根據情況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意見》還規定,涉未成年人的案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請求對自己進行家庭教育指導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
對于如何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意見》也予以解釋:人民法院在開展家庭教育指導過程中,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展監護職責教育和法治教育;此外,人民法院可以在訴前調解、案件審理、判后回訪等各個環節,通過法庭教育、釋法說理、現場輔導、網絡輔導、心理干預、制發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等多種形式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根據情況和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自行開展家庭教育指導,也可以委托專業機構、專業人員開展家庭教育指導。
《意見》還明確了人民法院責令開展家庭教育指導的情形。同時提出,應注重開展家庭教育宣傳和法治宣傳教育,加強訴源治理,建立家庭教育指導工作聯動機制,推動社會各方共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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