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2020年林女士花了近三十萬,在江蘇南京金鷹購物中心某鐘表專柜買了一塊表,不久她卻發現自己的表出現了明顯的走時誤差,一個月快慢相差20-30分鐘。為此,林女士通過多家專業機構認證,發現自己買的這塊表是2009年的庫存表。面對詢問,專柜銷售稱,品牌方認為客人沒有權利知道手表的生產日期。目前,林女士希望退貨,品牌方無人出面解決問題,金鷹購物中心表示正與品牌方溝通處理。
每個人都有生日,同樣,每塊手表也都有“生日”——生產日期。而手表沒有“生日”,消費者權益保障就沒有“準頭”。生產日期是商品的重要信息,關乎商品的款式、使用壽命、品質、價值、競爭力等指數,也關乎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財產權等權益,關乎消費體驗。在當下,滿足消費者的生產日期知情權已成了一種最基本的維權共識,成了營銷的底線,商家竟然公然宣稱消費者沒有權利知道手表的生產日期,挑戰消費者的知情權,挑戰法律底線,著實讓人錯愕。
消費者的生產日期知情權是法定權利,與之相對應,經營者負有全面如實向消費者提供商品的生產日期等信息的法定義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等有關情況。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實際上,在包裝、標識或其它載體上標明商品的生產日期或告知消費者商品的生產日期已經成了市場上的通行做法,也成了市場營銷和交易的常識。手表經營商家或品牌方拒絕向消費者提供手表的生產日期,是赤裸裸的侵權行為,違背了經營者的義務,違背了法律,也違背了商業慣例。
手表經營商家或品牌方不可能不知道保障消費者生產日期知情權是法律義務,他們之所以知法違法,簡單、粗暴、任性地剝奪消費者的生產日期知情權,以達到混淆新舊、以舊賣新、以舊賣貴的真實目的,關鍵是“店大欺客”“牌大欺客”思維在作祟。這種利用交易優勢地位剝奪消費者的生產日期知情權的做法也是“霸王做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據此,手表經營商家或品牌方以單方聲明的方式排除消費者的生產日期知情權,符合違法格式合同的典型特征,沒有效力。
手表的“生日”不該成為“商業秘密”,不該成為商家侵權的工具。針對商家不提供手表生產日期信息以及以舊賣新等侵權行為,消費者應堅決維權,如果與商家協商不成,就向消協、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還可向法院起訴。同時,市場監管部門、消協也應加強對此類侵權行為的關注,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舉一反三地排查類似的侵權風險點,向消費者發出警示,以約談、法治宣傳教育、立案查處、曝光問題等方式對相關商家或行業進行整治,倒逼商家增強自律意識、法律意識、誠信意識,規范營銷行為,給消費者營造更透明、更公平、更放心的消費環境,讓消費者的權益保障更有“準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