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至2020年1-6月,潤豐股份存貨中庫存商品分別為5441.99萬元、8272.95萬元、2.40億元、3.56億元、2.39億元、3.02億元、4.11億元,占比分別為17.60%、23.90%、40.27%、51.45%、43.17%、49.22%、53.60%。

2014年至2020年1-6月,潤豐股份存貨周轉率分別為8.58次、7.37次、6.45次、6.14次、6.97次、8.39次、4.18次;同行業上市公司均值分別為6.05次、4.76次、5.40次、6.01次、6.03次、5.46次、3.13次。

2020年上半年主營業務毛利率19.75%
2014年至2020年1-6月,潤豐股份主營業務毛利率分別為14.87%、16.88%、19.40%、20.94%、18.89%、18.31%、19.75%,其中,自產類除草劑產品毛利率分別為15.48%、18.39%、21.32%、22.11%、20.78%、19.50%、21.45%,自產類殺蟲劑毛利率分別為31.87%、24.99%、43.33%、42.45%、28.95%、35.95%、38.73%,自產類殺菌劑毛利率分別為29.12%、36.09%、39.40%、31.29%、24.87%、33.38%、37.93%。

2014年至2020年1-6月,潤豐股份同行業上市公司毛利率均值分別為19.66%、20.18%、21.84%、22.15%、23.92%、22.44%、21.37%。

七年派發現金股利3.47億元
招股書顯示,潤豐股份2014年6月至2020年5月共進行7股股利分配,合計派發現金股利3.47億元。
2014年6月24日,公司召開2013年度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以公司截止2013年12月31日總股本1.80億股為基數,每股分配現金股利0.20元(含稅),向全體股東合計派發現金股利3600萬元(含稅)。
2015年5月23日,公司召開2014年度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以公司截止2014年12月31日總股本1.80億股為基數,每股分配現金股利0.15元(含稅),向全體股東合計派發現金股利2700萬元(含稅)。
2016年6月27日,公司召開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以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總股本1.80億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3.50元(含稅)人民幣現金,合計派發現金股利6300萬元(含稅)。
2017年5月22日,公司召開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以股權登記日的股本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2.85元(含稅)人民幣現金,合計派發現金股利5903.205萬元(含稅)。
2018年4月2日,公司召開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以股權登記日的股本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2.00元(含稅)人民幣現金,合計派發現金股利4142.60萬元(含稅)。
2019年4月10日,公司召開2018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以股權登記日的股本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2.50元(含稅)人民幣現金,合計派發現金股利5178.25萬元(含稅)。
2020年5月10日,公司召開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以股權登記日的股本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3.30元(含稅)人民幣現金,合計派發現金股利6835.29萬元(含稅)。
控股股東為公司提供41項無償保證擔保
招股書顯示,潤豐股份控股股東山東潤源無償向公司提供保證擔保,擔保事項共計41項,擔保金額最小為1000萬元,最高為2.84億元。其中,9項關聯擔保事項未履行完畢。

16項環保違法違規行為 8項涉及罰款
據潤豐股份2020年8月8日申報稿、2018年4月2日報送申報稿、2020年10月15日上會稿顯示,公司存在多項環保違法違規行為,其中,涉及罰款的環保違法違規行為共8項,未涉及罰款的其他環保違法違規行為共8項。
涉及罰款的環保違法違規行為:
1、因公司2013年將莠去津項目和雙甘膦項目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廢交由無資質單位處置,2014年4月30日,濰坊濱海經濟技術開發區環境保護委員會作出《關于依法責令山東濰坊潤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廠)莠去津項目和雙甘膦項目停產的決定》(濰濱環委字[2014]46號),莠去津項目和雙甘膦項目被責令停產整頓。
針對上述事項,2014年6月30日,濰坊市環境保護局濱海經濟開發區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濰濱環罰字[2014]0630-3號),公司被處以: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罰款20萬元。
2、2014年9月26日,濰坊市環境保護局濱海經濟開發區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濰濱環罰字[2014]0926-3號),公司因對危廢未進行安全存放,被處以罰款5萬元。
3、2014年11月6日,濰坊市環境保護局濱海經濟開發區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濰濱環罰字[2014]1106號),公司因年產1000噸草銨膦項目逾期未補辦環評審批手續,被處以:年產1000噸草銨膦項目立即停止建設;罰款5萬元。
4、由于公司年產25000噸/年草甘膦SG、60000KL草甘膦水劑項目,固體制劑項目,6000KL懸浮劑、7000噸/年可濕性粉劑、2700噸/年可分散顆粒劑項目,制劑產品加工(一期)項目四個項目逾期未補辦環評審批手續,2015年6月12日,濰坊市環境保護局濱海經濟開發區分局分別作出濰濱環罰字[2015]0612-1號、0612-2號、0612-3號、0612-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公司立即停止建設上述項目,并就每個項目罰款5萬元。
5、2015年9月8日,濰坊市環境保護局濱海區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濰濱環罰字[2015]第0908-3號),公司因向大氣排放異味氣體,被處以: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罰款5萬元。
6、2015年11月10日,濰坊市環境保護局濱海區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濰濱環罰字[2015]第1110-2號),公司因西廠區百草枯水劑項目未辦理環評審批手續,擅自建設并投產,被處以:百草枯水劑項目立即停止生產;罰款10萬元。
7、公司廢氣收集不充分,無組織揮發,造成廠界異味污染。2018年11月26日,濰坊市環境保護局濱海區分局作出濰濱環罰字[2018]1126-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司被處以: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罰款5萬元。
8、寧夏格瑞工業廢鹽、危險廢物包裝物堆存在原料庫中,未按危險廢物貯存標準貯存危險廢物,2 座工業廢鹽庫未取得環評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并投入使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被石嘴山市生態環境局查實并處以罰款。
2019年11月26日,石嘴山市生態環境局作出平環罰字〔2019〕9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寧夏格瑞被處以罰款4.88萬元。
未涉及罰款的其他環保違法違規行為:
1、2014年3月14日,濰坊濱海經濟技術開發區環境保護委員會作出《關于依法責令山東濰坊潤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東廠)2,4-D項目停產治理的決定》(濰濱環委字[2014]30號),因公司 2,4-D項目生產過程中廠界存在異味污染,2,4-D項目被責令停產整頓。
2、2014年3月22日,濰坊濱海經濟技術開發區環境保護委員會作出《關于依法責令山東濰坊潤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東廠)二甲四氯項目停產治理的決定》(濰濱環委字[2014]31號),因公司廠界存在異味污染,二甲四氯項目被責令停產整頓。
3、2014年12月11日,濰坊濱海經濟技術開發區環境保護委員會作出《關于依法取締山東濰坊潤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莠滅凈、敵稗項目的決定》(濰濱環委字[2014]67號),因公司7500噸/年莠滅凈、900噸/年敵稗(N-[3,4-二氯苯基]并酰胺)及其制劑加工項目未辦理環評手續,擅自開工建設并投入生產,相關項目被責令立即關停并拆除設備。
4、2016年9月1日,濰坊市環境保護局濱海區分局作出《環境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通知書》(濰濱環限改字[2016]第42號),公司因東廠廠界異味污染,被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采取有效工程治理措施,消除異味污染;按規定處置危險廢物。
5、2014年9月22日,平羅縣環境保護局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平環改字[2014]44號),寧夏格瑞因廠區內西側有積水洼坑;土坑周圍有生活垃圾等隨意丟放;廠區北圍墻下有多處雨水等溢流槽;廢水總排口不規范,被責令立即對廠區內土坑廢水進行收集,覆土填埋廠區內所有土坑,規范廢水排放口。
6、2016年7月17日,平羅縣環境保護局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平環改字[2016]84號),寧夏格瑞因莠滅凈項目的原料甲硫醇鈉在卸料環節;莠滅凈成品結晶出料、破碎和儲存環節,會有少量揮發,造成異味污染,被責令:1、增加氣相平衡管封閉環回收卸料環節揮發氣體;2、更換密封性能更好的快速接頭;3、在結晶出料、破碎和儲存環節,增加給排風吸收裝置,確保妥善收集處理異味氣體。
7、寧夏格瑞2,4-D生產車間內存在異味逸散現象,污染周邊環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平羅縣環境保護局查實并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對2,4-D生產項目停產整治。2018年6月,平羅縣環境保護局向寧夏格瑞下達《責令停產整治決定書》(平環停治字[2018]6號),責令寧夏格瑞改正違法行為,對2,4-D生產項目進行停產整治。
8、寧夏格瑞工業廢鹽貯存庫容量已滿,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存量過大(廢包裝物),氣味較大,廢氣收集系統簡單;危廢庫大門警示標識不規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被石嘴山市生態環境局查實并責令改正違法行為。2019年4月18日,石嘴山市生態環境局向寧夏格瑞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石環責改字[2019]244號),責令寧夏格瑞改正違法行為。
存一項訴訟事項 涉訴金額100萬元
潤豐股份招股書顯示,公司存在一起訴訟金額為100萬元的產品侵權訴訟案件。
2020年8月12日,FMC CORPORATION、FMC AGRO SINGAPORE PTE.LTD.(以下合稱“原告”)以:發行人控股孫公司烏拉圭雨潤農化公司在烏拉圭當地市場銷售少量氯蟲苯甲酰胺農藥產品,另外發行人向1名俄羅斯客戶銷售3公斤氯蟲苯甲酰胺原藥,并向1名廣州潛在客戶免費提供3瓶氯蟲苯甲酰胺制劑樣品等作為主要訴由,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發行人存在生產、使用、銷售氯蟲苯甲酰胺農藥產品的行為,侵犯了其持有的“殺節肢動物的鄰氨基苯甲酰胺”發明專利(專利號:ZL02815924.1),并請求法院判令發行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原告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100萬元,同時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2020年9月16日,公司收到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相關訴訟材料,截止本招股書簽署日,上述訴訟案件尚在審理過程中。
鑒于上述訴訟的訴訟金額較小,占發行人凈資產比例極低,且僅涉及氯蟲苯甲酰胺農藥產品,不涉及公司其他產品,不會對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持續經營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因此,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認為:上述訴訟案件不會構成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的法律障礙。